通知公告 – 星空官网登录入口网址 - 星空官网登录入口网址 Fri, 28 Nov 2025 06:58:08 +0000 zh-Hans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6.8.3 /wp-content/uploads/2024/07/ico.png 通知公告 – 星空官网登录入口网址 - 星空官网登录入口网址 32 32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征集2026年度电子烟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2025/11/2077/ /2025/11/2077/#respond Fri, 28 Nov 2025 06:57:34 +0000 /?p=2077

关于征集2026年度电子烟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全国电子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电子烟全标委)秘书处公开征集2026年度电子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电子烟监管及产业规范有序运行的实际需求,围绕电子烟相关基础标准、通用技术标准、生产制造标准、存储流通标准、检验及评估方法标准等领域开展标准项目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为电子烟产业规范运行提供支撑的目标导向,与现行相关标准无交叉、重复。

(二)上报单位(牵头申报单位)应认真开展研究,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明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确保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上报单位要对申报项目的质量严格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如涉及到合作、专利等事宜,上报单位应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协调并达成共识。

(三)项目申报应提交以下电子版及纸质版材料: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国家标准项目申报书、国家标准项目草案及预研报告,国家标准项目草案应符合GB/T 1.1的编写要求,上报单位应在建议书、申报书的“上报单位”栏盖章。相关模板见国家标准化业务管理平台(http://home.sacinfo.org.cn/home/material)。

(四)除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为标准项目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外,其余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予以解决。

三、申报方式

2026年度标准项目申报分两批组织,第一批申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开始,2025年12月31日截止;第二批申报2026年6月30日截止。上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材料报送电子烟全标委秘书处(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733号;邮编:201315;秘书处电话:021-61661766;电子邮箱:ec@snt-test.com)。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秘书处联系。

全国电子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25年11月26日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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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下半年深圳市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通告 /2025/09/2025/ /2025/09/2025/#respond Sun, 28 Sep 2025 12:46:00 +0000 /?p=2025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5年下半年
深圳市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通告

根据《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烟草专卖局组织制定了《2025年下半年深圳市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现予以发布。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9月28日

2025年下半年深圳市电子烟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抽样方法

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每规格71个烟具及适配烟弹,以及至少84克雾化物。按要求分成两份,一份标识为检验样品,一份标识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送(寄)至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备用样品暂存于承担抽样任务的机构并根据抽查工作需要使用。抽样单见附件1。

2.检验依据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防填充GB 41700-2022
2防漏液GB 41700-2022
3启动保护GB 41700-2022
4防水GB 41700-2022
GB/T 4208-2017
5跌落强度GB 41700-2022
GB/T 2423.7-2018
6雾化物烟碱GB/T 41701-2022
7雾化物2,3-丁二酮GB 41700-2022
8雾化物重金属GB 5009.74-2014
9雾化物砷GB 5009.11-2014第一篇第一法
10电子烟释放物烟碱释放量GB 41700-2022
11电子烟释放物羰基化合物释放量GB 41700-2022
12雾化物添加剂GB 41700-2022及附录2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1700 电子烟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被抽查产品抽查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附则

本方案适用于2025年下半年深圳市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附件:1.电子烟产品抽样单

2.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检测方法


附件1

电子烟产品抽样单
(适用于烟具、烟弹单独或组合销售产品)

                                                                    编号:

抽样目的2025年下半年深圳市电子烟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依据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被抽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品牌名称 
品牌企业 
烟具名称 
烟具商品条码 
烟具生产企业 
烟具生产企业地址 
烟具生产日期 
烟具外观颜色 
烟具包装规格 
烟具规格编码 
烟具抽样数量 
烟弹名称 
烟弹商品条码 
烟弹生产企业 
烟弹生产企业地址 
烟弹生产日期 
雾化物烟碱浓度(mg/g) 
雾化物烟碱总量(mg) 
雾化物体积或质量(mL或g) 
烟弹包装规格 
烟弹规格编码 
烟弹抽样数量 
备注 

抽样单位(盖章):                         被抽样单位(盖章):

抽 样 人:                                经 办 人:  

            电子烟产品抽样单
(适用于一次性电子烟产品)

                                                   编号:

抽样目的2025年下半年深圳市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依据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被抽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品牌名称 
品牌企业 
产品名称 
商品条码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地址 
雾化物形态(固态/液态) 
雾化物烟碱浓度(mg/g) 
雾化物烟碱总量(mg) 
雾化物体积或质量(mL或g) 
产品外观颜色 
生产日期 
包装规格 
规格编码 
抽样数量 
备注 

抽样单位(盖章):                          被抽样单位(盖章):

抽 样 人:                                 经 办 人:

附件2

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检测方法

1.《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酯类化合物及D-柠檬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2.《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醇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茶多酚和儿茶素类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

4.《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杂环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5.《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醛酮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6.《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丁香酚、麦芽酚、乙基麦芽酚、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7.《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挥发性脂肪酸(乙酸、丙酸、丁酸和2-甲基丁酸)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8.《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非挥发性有机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9.《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凉味剂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10.《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纽甜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文章来源: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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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发布《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公告 /2025/09/2029/ /2025/09/2029/#respond Fri, 26 Sep 2025 12:52:00 +0000 /?p=2029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格规范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国烟法〔2025〕81号)有关要求,严格规范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现将深圳市《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公告如下:

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要点
1对电子烟的产品质量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2年第1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二、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是否符合电子烟的产品质量要求。
2对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1.是否具备与核定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技术要素、档案资料及与资料相一致的情况。
2.是否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其他规定,包括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项目审批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是否存在未按照项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等情形。
3对电子烟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是否符合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相关规定。
4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前置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是否符合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5对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活动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1.是否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
2.是否有生产经营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3.是否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除检查是否具备本检查要点第1、3、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检查是否有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6关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是否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2.是否有与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3.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4.是否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5.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6.是否存在不予发放或变更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形。
7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1.是否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是否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是否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否存在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8对购销电子烟用烟碱原料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从无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电子烟用烟碱原料的行为。
2.是否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购销计划购销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电子烟用烟碱原料。
3.是否存在擅自收购烟叶等行为。
9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1.是否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电子烟产品。
2.是否销售未使用注册商标的电子烟产品。
3.是否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
4.是否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子烟产品。
5.是否销售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
6.是否销售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
7.是否销售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不一致的电子烟产品。
8.是否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或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9.是否销售不符合包装标识或警语相关规定的电子烟产品。
10对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产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4.是否存在使用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5.是否存在依法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但是未重新申领的情形。
11对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1.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地域范围内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的行为。
3.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或者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4.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超核定的生产规模、超核定产能生产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行为。
12对经营者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
2.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行为。
3.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
13对持证主体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存在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生产经营主体未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进口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未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
3.是否存在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或者为不具备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行为。
14对未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进货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是否存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
15对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是否存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16对以自助售卖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存在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2.是否存在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
17对超限量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通告2022年第1号)《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限量携带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通告2022年第2号)1.是否存在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行为。
2.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电子烟物流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
18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1.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进口电子烟产品包装上标注字样的规定。
2.是否存在销售无标志外国电子烟产品、出口倒流电子烟产品的行为。
3.是否存在免税的电子烟产品未标注规定的专门标识的行为。
4.是否按照规定在出口电子烟产品盒、箱包装标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5.出口的电子烟产品是否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6.是否按照规定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完成出口备案。
7.是否符合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其他规定。
19对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管理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1.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改变。
2.是否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条件。
3.是否存在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4.是否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
5.是否将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6.是否存在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
7.是否存在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8.是否存在不符合许可条件或者其他许可管理规定的情形。
9.是否存在撤销、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10.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20对设立外商投资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审批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审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检查事项及标准执行。

 

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烟草专卖品)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要点
1对烟草制品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7号)是否符合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审批相关规定,包括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项目审批文件或履行备案程序而擅自开工建设、是否存在未按照项目审批文件或企业备案报告进行建设等情形。
2对烟叶收购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1.是否存在无经营权或者未经批准收购烟叶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计划或者从无计划的地区收购烟叶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擅自提级提价或者压级压价收购烟叶的行为。
4.是否存在超经营范围或者跨地区收购烟叶的行为。
5.其他擅自收购烟叶的行为。
3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6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1.是否依法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否随货同行。
3.是否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4.是否存在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情形。
5.是否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6.是否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7.是否存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行为。
8.是否存在承运人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的情形。
9.是否存在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行为。10.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是否随货同行。
11.是否存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4对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1.是否存在超限量邮寄烟叶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限量邮寄烟草制品的行为。
3.是否存在超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的行为。
4.是否存在超限量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行为。
5对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7号)第四十三条1.是否存在未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业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4.是否存在使用非法转让的许可证的行为。
5.是否存在依法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但是未重新申领的情形。
6对持证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是否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是否存在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为。
2.烟草专卖零售企业或者个人是否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3.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是否存在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行为。
4.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行为。
5.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将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6.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存在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的行为。
7.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存在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的行为。
8.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存在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的行为。
9.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和转让是否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7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1.是否存在销售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2.是否存在销售超计划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3.是否存在销售伪劣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的行为。
5.是否存在销售未使用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行为。
6.是否存在销售其他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8对烟草专卖品的产品质量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1.是否符合烟草专卖品的产品质量要求。
2.是否存在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行为。
3.是否存在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9对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管理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1.是否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
2.是否存在销售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的行为。
3.是否存在销售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的行为。
10对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业务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是否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2.是否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3.是否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4.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1对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1.是否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3.是否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4.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1.是否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是否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是否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否存在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3对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管理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1.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改变。
2.是否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条件。
3.是否存在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4.是否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
5.是否将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6.是否存在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
7.是否存在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8.是否存在不符合许可条件或者其他许可管理规定的情形。
9.是否存在撤销、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10.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14对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1.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是否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是否符合加锁管理规定。
2.销售免税烟是否只是零售,是否符合标注规定。
3.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是否符合标注规定。
4.免税店经营的卷烟是否标注规定的专门标识。
5.是否存在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的行为。
15对拍卖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1.是否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2.是否存在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16对以自助售卖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检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1.是否存在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
2.是否存在非法利用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17对经营者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1.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
2.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
3.是否存在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的行为。
18对设立外商投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审批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审批相关规定。
19对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的检查《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项目审批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
2.是否存在未按照项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3.其他违反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审批相关规定的行为。
20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等行为。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9月25日   

文章来源: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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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29/feed/ 0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发布《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的公告 /2025/09/2032/ /2025/09/2032/#respond Fri, 26 Sep 2025 10:58:00 +0000 /?p=2032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格规范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国烟法〔2025〕81号)有关要求,严格规范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现将深圳市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告如下:

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对象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1次;
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2次;
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4次;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6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自上一年度以来未因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被行政处罚、未因违反电子烟监管政策被行政处理的,4次;
自上一年度以来因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被行政处罚的,或因违反电子烟监管政策被行政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谈话、责令整改、中止平台交易资格等)的,或最近一次延续(换证)核准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6次;
产品质量检查6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主体
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1次;
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2次;
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4次;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6次。
对各类检查对象,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方式发现的涉烟违法违规线索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9月25日     

文章来源: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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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32/feed/ 0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07/1938/ /2025/07/1938/#respond Mon, 28 Jul 2025 07:51:00 +0000 /?p=1938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经营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更加科学、高效、规范的烟草市场治理体系,国家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对外贸易、免税品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8月1日17:00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

联系电话:010-63606495

电子邮箱:jh-jh@tobacco.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邮编:100045),请在信封或邮件主题上注明“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关于《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经营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当前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经营仍存在诸多问题,如部分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部分境外生产的烟草制品来源不明、物流追溯信息缺乏以及与此相关的出口回流、走私、非法邮寄等,这些行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冲击市场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针对性地加强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监管的要求,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更加科学、高效、规范的烟草市场治理体系,推动境内免税烟草制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烟草专卖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特点和监管要求,起草形成《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办法的编制目的和依据,有关概念和定义,管理原则。第二章为经营管理,规定从事免税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承担的责任等。第三章为追溯管理,明确免税烟草制品专门标志和二维码追溯管理要求。第四章为监督检查,规定涉及免税烟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第五章为附则,明确加热卷烟以及电子烟新型烟草制品不得在境内免税市场销售要求,《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等。

点击《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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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938/feed/ 0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跨区域执法检查通知 /2025/07/1903/ /2025/07/1903/#respond Fri, 18 Jul 2025 09:01:28 +0000 /?p=1903

为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集中换证,统筹全市执法力量开展实地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深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执法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规范执法检查工作,深圳市烟草专卖局现授权指定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宝安区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被授权人员名单

福田区局:方乐睿;

罗湖区局:罗健;

盐田区局:李晋;

南山区局:薛汉忠;

龙岗区局:刘镇毓、刘帅成、王朋;

龙华区局:刘卫斌;

坪山区局:沈洁、邓冬生。

二、授权期限从2025年7月15日起至2025814

三、执法事项及内容:对相关电子烟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开展实地核查。

四、被授权人员在授权期间,应服从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集中换证推进工作专班的统一调度,不得未经安排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自行开展执法活动。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7月14日

来源: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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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5/07/1887/ /2025/07/1887/#respond Tue, 08 Jul 2025 14:08:00 +0000 /?p=1887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烟草专卖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7月8日–8月7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国家烟草专卖局。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邮编:10004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处罚裁量权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zhoulin@tobacco.gov.cn。

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5年7月8日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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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跨区域执法检查通知 /2025/06/1836/ /2025/06/1836/#respond Thu, 12 Jun 2025 10:15:00 +0000 /?p=1836 为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集中换证,统筹全市执法力量开展实地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深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执法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规范执法检查工作,深圳市烟草专卖局现授权指定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宝安区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被授权人员名单

福田区局:江世哲、赖东、方乐睿;

罗湖区局:罗健;

盐田区局:陈武辉、李晋、张嘉濠、张创鑫;

南山区局:梁伟、徐帅、黄铭健、张倩、胡绵杰、王强、戎展航、杨洋、薛汉忠;

龙岗区局:麻子超、刘镇毓、陈小玲、陈星陶、刘帅成、王朋;

龙华区局:王荣兵、马翌哲、罗斌、王维长、张俊达、黎嘉锐、游汉臣、罗博文、刘卫斌;

坪山区局:李云鹏、蒋亚飞、董凌霄、沈洁、邓冬生;

光明区局:黄澍瀚、卢少杰、崔哲浩、白冬宽、杨鹏;

大鹏新区局:侯占海、徐显洋、陈葱、李嘉琪;

三、执法事项及内容:对相关电子烟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开展实地核查。

四、被授权人员在授权期间,应服从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集中换证推进工作专班的统一调度,不得未经安排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自行开展执法活动。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6月11日

来源: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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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上半年深圳市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通告 /2025/04/1690/ /2025/04/1690/#respond Wed, 16 Apr 2025 08:39:43 +0000 /?p=1690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5年上半年
深圳市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通告

根据《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烟草专卖局组织制定了《2025年上半年深圳市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现予以发布。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4月14日

2025年上半年深圳市电子烟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抽样方法

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每规格71个烟具及适配烟弹,以及至少84克雾化物。按要求分成两份,一份标识为检验样品,一份标识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送(寄)至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备用样品暂存于承担抽样任务的机构并根据抽查工作需要使用。抽样单见附录1。

2.检验依据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防填充GB 41700-2022
2防漏液GB 41700-2022
3启动保护GB 41700-2022
4防水GB 41700-2022
GB/T 4208-2017
5跌落强度GB 41700-2022
GB/T 2423.7-2018
6雾化物烟碱GB/T 41701-2022
7雾化物2,3-丁二酮GB 41700-2022
8雾化物重金属GB 5009.74-2014
9雾化物砷GB 5009.11-2014第一篇第一法
10电子烟释放物烟碱释放量GB 41700-2022
11电子烟释放物羰基化合物释放量GB 41700-2022
12雾化物添加剂GB 41700-2022及附录2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1700 电子烟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被抽查产品抽查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附则

本方案适用于2025年上半年深圳市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附录1 电子烟产品抽样单

附录2 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检测方法


附件1

电子烟产品抽样单
(适用于烟具、烟弹单独或组合销售产品)

                                              编号:

抽样目的2025年上半年深圳市电子烟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依据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被抽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品牌名称 
品牌企业 
烟具名称 
烟具商品条码 
烟具生产企业 
烟具生产企业地址 
烟具生产日期 
烟具外观颜色 
烟具包装规格 
烟具规格编码 
烟具抽样数量 
烟弹名称 
烟弹商品条码 
烟弹生产企业 
烟弹生产企业地址 
烟弹生产日期 
雾化物烟碱浓度(mg/g) 
雾化物烟碱总量(mg) 
雾化物体积或质量(mL或g) 
烟弹包装规格 
烟弹规格编码 
烟弹抽样数量 
备注 

抽样单位(盖章):                         被抽样单位(盖章):

抽 样 人:                                经 办 人:  

电子烟产品抽样单
(适用于一次性电子烟产品)

                                             编号:

抽样目的2025年上半年深圳市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依据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被抽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品牌名称 
品牌企业 
产品名称 
商品条码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地址 
雾化物形态(固态/液态) 
雾化物烟碱浓度(mg/g) 
雾化物烟碱总量(mg) 
雾化物体积或质量(mL或g) 
产品外观颜色 
生产日期 
包装规格 
规格编码 
抽样数量 
备注 

抽样单位(盖章):                          被抽样单位(盖章):

抽 样 人:                                 经 办 人:


附件2

雾化物添加剂检测方法

1.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酯类化合物及D-柠檬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2.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醇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茶多酚和儿茶素类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

4.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杂环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5.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醛酮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6.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丁香酚、麦芽酚、乙基麦芽酚、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7.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挥发性脂肪酸(乙酸、丙酸、丁酸和2-甲基丁酸)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8.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非挥发性有机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9.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凉味剂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10.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纽甜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来源: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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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90/feed/ 0
关于开展获证电子烟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5/01/1387/ /2025/01/1387/#respond Fri, 10 Jan 2025 08:18:13 +0000 /?p=1387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获证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烟办综〔2025〕6号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依法加强电子烟市场经营主体监管,持续推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治理,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开展依法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以下简称获证电子烟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结合《烟草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获证电子烟企业)》(见附件),及时完善和公开本单位对获证电子烟企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一步细化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上限等。严格按照清单开展市场监管随机抽查。

(二)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两库”。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将辖区内所有依法应当接受检查的获证电子烟企业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将本单位所有持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件的电子烟监管、专卖管理人员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三)统筹制定抽查计划。根据获证电子烟企业情况和监管实际需要,统筹制订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

(四)科学实施抽查检查。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结合实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确保执法检查公开公正。根据获证电子烟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细化完善抽查检查程序、项目、方法、处置措施等,提高抽查检查工作质效和规范化水平。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把握电子烟监管重点领域环节,积极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提高问题发现能力,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延伸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查、调查咨询等,或依法采用相关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

(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按规定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对监管信息数据进行整合归集,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接入国家烟草专卖局“互联网+监管”系统。相关单位暂不具备系统平台录入、对接条件的,应通过单位网站等适当方式进行结果公示,并加快落实数据信息对接条件。对抽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在做好获证电子烟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应及时依法检查处理,可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电子烟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采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七)落实部门联合监管要求。按照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按程序规定推动获证电子烟企业抽查检查与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对接,在职权范围内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做好统一市场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统一监管工作平台建设、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等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站位,深刻认识获证电子烟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加强电子烟产业链源头治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推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治理的重要意义,健全完善相关工作的统筹领导、职责分工、责任落实等各项制度,逐级压实责任,统筹推进辖区获证电子烟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务求检查实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检查,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获证电子烟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筹辖区电子烟日常监管、市场监管、运行监管、质量监督和主体信用等情况,结合获证电子烟企业“一企一档”监管档案记录,优化抽查检查组织和工作方式,持续提高检查针对性和发现问题的能力,提升电子烟监管工作质效。

(三)坚持全链覆盖,统筹做好其他电子烟市场主体检查。对辖区获证电子烟零售户检查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国烟法〔2019〕101号)中“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等相关规定执行。对辖区无证经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要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四)坚持服务为民,开展2025年“元春”两节期间抽查检查。为保护人民健康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元春”两节期间电子烟市场秩序,要根据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在元旦、春节期间对本辖区获证电子烟企业、获证电子烟零售户集中开展一次抽查检查,加强对本辖区电子烟市场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切实保障“元春”两节电子烟市场秩序良好稳定。相关抽查范围、对象、内容等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自主确定。

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获证电子烟企业抽查检查计划和方案、上年度抽查检查结果和报告等,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监督管理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

文章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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