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发展 – 星空官网登录入口网址 - 星空官网登录入口网址 Fri, 28 Nov 2025 06:58:08 +0000 zh-Hans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6.8.3 /wp-content/uploads/2024/07/ico.png 规范发展 – 星空官网登录入口网址 - 星空官网登录入口网址 32 32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征集2026年度电子烟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2025/11/2077/ /2025/11/2077/#respond Fri, 28 Nov 2025 06:57:34 +0000 /?p=2077

关于征集2026年度电子烟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全国电子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电子烟全标委)秘书处公开征集2026年度电子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电子烟监管及产业规范有序运行的实际需求,围绕电子烟相关基础标准、通用技术标准、生产制造标准、存储流通标准、检验及评估方法标准等领域开展标准项目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为电子烟产业规范运行提供支撑的目标导向,与现行相关标准无交叉、重复。

(二)上报单位(牵头申报单位)应认真开展研究,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明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确保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上报单位要对申报项目的质量严格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如涉及到合作、专利等事宜,上报单位应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协调并达成共识。

(三)项目申报应提交以下电子版及纸质版材料: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国家标准项目申报书、国家标准项目草案及预研报告,国家标准项目草案应符合GB/T 1.1的编写要求,上报单位应在建议书、申报书的“上报单位”栏盖章。相关模板见国家标准化业务管理平台(http://home.sacinfo.org.cn/home/material)。

(四)除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为标准项目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外,其余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予以解决。

三、申报方式

2026年度标准项目申报分两批组织,第一批申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开始,2025年12月31日截止;第二批申报2026年6月30日截止。上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材料报送电子烟全标委秘书处(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733号;邮编:201315;秘书处电话:021-61661766;电子邮箱:ec@snt-test.com)。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秘书处联系。

全国电子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25年11月26日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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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下半年深圳市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通告 /2025/09/2025/ /2025/09/2025/#respond Sun, 28 Sep 2025 12:46:00 +0000 /?p=2025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5年下半年
深圳市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通告

根据《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烟草专卖局组织制定了《2025年下半年深圳市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现予以发布。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9月28日

2025年下半年深圳市电子烟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抽样方法

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每规格71个烟具及适配烟弹,以及至少84克雾化物。按要求分成两份,一份标识为检验样品,一份标识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送(寄)至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备用样品暂存于承担抽样任务的机构并根据抽查工作需要使用。抽样单见附件1。

2.检验依据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防填充GB 41700-2022
2防漏液GB 41700-2022
3启动保护GB 41700-2022
4防水GB 41700-2022
GB/T 4208-2017
5跌落强度GB 41700-2022
GB/T 2423.7-2018
6雾化物烟碱GB/T 41701-2022
7雾化物2,3-丁二酮GB 41700-2022
8雾化物重金属GB 5009.74-2014
9雾化物砷GB 5009.11-2014第一篇第一法
10电子烟释放物烟碱释放量GB 41700-2022
11电子烟释放物羰基化合物释放量GB 41700-2022
12雾化物添加剂GB 41700-2022及附录2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1700 电子烟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被抽查产品抽查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附则

本方案适用于2025年下半年深圳市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附件:1.电子烟产品抽样单

2.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检测方法


附件1

电子烟产品抽样单
(适用于烟具、烟弹单独或组合销售产品)

                                                                    编号:

抽样目的2025年下半年深圳市电子烟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依据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被抽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品牌名称 
品牌企业 
烟具名称 
烟具商品条码 
烟具生产企业 
烟具生产企业地址 
烟具生产日期 
烟具外观颜色 
烟具包装规格 
烟具规格编码 
烟具抽样数量 
烟弹名称 
烟弹商品条码 
烟弹生产企业 
烟弹生产企业地址 
烟弹生产日期 
雾化物烟碱浓度(mg/g) 
雾化物烟碱总量(mg) 
雾化物体积或质量(mL或g) 
烟弹包装规格 
烟弹规格编码 
烟弹抽样数量 
备注 

抽样单位(盖章):                         被抽样单位(盖章):

抽 样 人:                                经 办 人:  

            电子烟产品抽样单
(适用于一次性电子烟产品)

                                                   编号:

抽样目的2025年下半年深圳市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依据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被抽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品牌名称 
品牌企业 
产品名称 
商品条码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地址 
雾化物形态(固态/液态) 
雾化物烟碱浓度(mg/g) 
雾化物烟碱总量(mg) 
雾化物体积或质量(mL或g) 
产品外观颜色 
生产日期 
包装规格 
规格编码 
抽样数量 
备注 

抽样单位(盖章):                          被抽样单位(盖章):

抽 样 人:                                 经 办 人:

附件2

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检测方法

1.《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酯类化合物及D-柠檬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2.《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醇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茶多酚和儿茶素类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

4.《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杂环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5.《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醛酮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6.《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丁香酚、麦芽酚、乙基麦芽酚、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7.《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挥发性脂肪酸(乙酸、丙酸、丁酸和2-甲基丁酸)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8.《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非挥发性有机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9.《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凉味剂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10.《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纽甜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文章来源: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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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发布《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公告 /2025/09/2029/ /2025/09/2029/#respond Fri, 26 Sep 2025 12:52:00 +0000 /?p=2029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格规范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国烟法〔2025〕81号)有关要求,严格规范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现将深圳市《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公告如下:

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要点
1对电子烟的产品质量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2年第1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二、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是否符合电子烟的产品质量要求。
2对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1.是否具备与核定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技术要素、档案资料及与资料相一致的情况。
2.是否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其他规定,包括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项目审批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是否存在未按照项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等情形。
3对电子烟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是否符合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相关规定。
4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前置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是否符合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5对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活动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1.是否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
2.是否有生产经营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3.是否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除检查是否具备本检查要点第1、3、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检查是否有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6关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是否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2.是否有与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3.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4.是否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5.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6.是否存在不予发放或变更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形。
7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1.是否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是否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是否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否存在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8对购销电子烟用烟碱原料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从无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电子烟用烟碱原料的行为。
2.是否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购销计划购销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电子烟用烟碱原料。
3.是否存在擅自收购烟叶等行为。
9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1.是否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电子烟产品。
2.是否销售未使用注册商标的电子烟产品。
3.是否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
4.是否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子烟产品。
5.是否销售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
6.是否销售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
7.是否销售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不一致的电子烟产品。
8.是否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或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9.是否销售不符合包装标识或警语相关规定的电子烟产品。
10对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产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4.是否存在使用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5.是否存在依法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但是未重新申领的情形。
11对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1.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地域范围内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的行为。
3.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或者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4.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超核定的生产规模、超核定产能生产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行为。
12对经营者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
2.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行为。
3.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
13对持证主体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存在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生产经营主体未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进口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未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
3.是否存在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或者为不具备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行为。
14对未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进货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是否存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
15对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是否存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16对以自助售卖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存在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2.是否存在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
17对超限量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通告2022年第1号)《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限量携带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通告2022年第2号)1.是否存在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行为。
2.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电子烟物流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
18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1.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进口电子烟产品包装上标注字样的规定。
2.是否存在销售无标志外国电子烟产品、出口倒流电子烟产品的行为。
3.是否存在免税的电子烟产品未标注规定的专门标识的行为。
4.是否按照规定在出口电子烟产品盒、箱包装标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5.出口的电子烟产品是否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6.是否按照规定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完成出口备案。
7.是否符合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其他规定。
19对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管理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1.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改变。
2.是否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条件。
3.是否存在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4.是否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
5.是否将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6.是否存在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
7.是否存在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8.是否存在不符合许可条件或者其他许可管理规定的情形。
9.是否存在撤销、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10.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20对设立外商投资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审批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审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检查事项及标准执行。

 

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烟草专卖品)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要点
1对烟草制品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7号)是否符合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审批相关规定,包括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项目审批文件或履行备案程序而擅自开工建设、是否存在未按照项目审批文件或企业备案报告进行建设等情形。
2对烟叶收购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1.是否存在无经营权或者未经批准收购烟叶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计划或者从无计划的地区收购烟叶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擅自提级提价或者压级压价收购烟叶的行为。
4.是否存在超经营范围或者跨地区收购烟叶的行为。
5.其他擅自收购烟叶的行为。
3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6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1.是否依法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否随货同行。
3.是否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4.是否存在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情形。
5.是否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6.是否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7.是否存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行为。
8.是否存在承运人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的情形。
9.是否存在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行为。10.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是否随货同行。
11.是否存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4对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1.是否存在超限量邮寄烟叶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限量邮寄烟草制品的行为。
3.是否存在超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的行为。
4.是否存在超限量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行为。
5对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7号)第四十三条1.是否存在未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业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4.是否存在使用非法转让的许可证的行为。
5.是否存在依法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但是未重新申领的情形。
6对持证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是否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是否存在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为。
2.烟草专卖零售企业或者个人是否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3.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是否存在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行为。
4.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行为。
5.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将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6.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存在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的行为。
7.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存在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的行为。
8.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存在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的行为。
9.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和转让是否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7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1.是否存在销售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2.是否存在销售超计划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3.是否存在销售伪劣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的行为。
5.是否存在销售未使用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行为。
6.是否存在销售其他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8对烟草专卖品的产品质量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1.是否符合烟草专卖品的产品质量要求。
2.是否存在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行为。
3.是否存在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9对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管理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1.是否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
2.是否存在销售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的行为。
3.是否存在销售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的行为。
10对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业务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是否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2.是否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3.是否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4.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1对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1.是否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3.是否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4.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1.是否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是否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是否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否存在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3对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管理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1.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改变。
2.是否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条件。
3.是否存在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4.是否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
5.是否将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6.是否存在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
7.是否存在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8.是否存在不符合许可条件或者其他许可管理规定的情形。
9.是否存在撤销、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10.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14对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1.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是否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是否符合加锁管理规定。
2.销售免税烟是否只是零售,是否符合标注规定。
3.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是否符合标注规定。
4.免税店经营的卷烟是否标注规定的专门标识。
5.是否存在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的行为。
15对拍卖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1.是否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2.是否存在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16对以自助售卖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检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1.是否存在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
2.是否存在非法利用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17对经营者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1.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
2.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
3.是否存在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的行为。
18对设立外商投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审批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审批相关规定。
19对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的检查《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项目审批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
2.是否存在未按照项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3.其他违反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审批相关规定的行为。
20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等行为。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9月25日   

文章来源: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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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29/feed/ 0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发布《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的公告 /2025/09/2032/ /2025/09/2032/#respond Fri, 26 Sep 2025 10:58:00 +0000 /?p=2032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格规范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国烟法〔2025〕81号)有关要求,严格规范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现将深圳市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告如下:

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对象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1次;
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2次;
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4次;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6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自上一年度以来未因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被行政处罚、未因违反电子烟监管政策被行政处理的,4次;
自上一年度以来因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被行政处罚的,或因违反电子烟监管政策被行政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谈话、责令整改、中止平台交易资格等)的,或最近一次延续(换证)核准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6次;
产品质量检查6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主体
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1次;
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2次;
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4次;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6次。
对各类检查对象,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方式发现的涉烟违法违规线索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9月25日     

文章来源: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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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32/feed/ 0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 /2025/09/2003/ /2025/09/2003/#respond Fri, 12 Sep 2025 10:36:58 +0000 /?p=2003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5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监管的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5年9月5日

(主动公开)

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对外贸易、免税品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向中国境内免税市场供应免税烟草制品;

(二)在中国境内免税市场从事免税烟草制品批发零售业务;

(三)对以上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免税烟草制品是指以免税方式供应到限定零售场所,向跨境旅行者等特定对象零售的卷烟(不含加热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免税烟草制品按其生产地,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国产品牌免税烟草制品和在中国境外生产的进口品牌免税烟草制品。

第四条  免税烟草制品限在以下场所零售:

(一)获准经营烟草制品的免税商店;

(二)自中国境内采购烟草制品的国际邮轮。

第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对免税烟草制品进行管理:

(一)加强烟草专卖行政监管,统筹有税、免税市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二)强化免税烟草制品来源管控,保障免税烟草制品质量稳定可靠,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持续提升监管成效,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营贸易方式对免税烟草制品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

从事免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零售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从事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提出订货需求,由批发企业向从事免税烟草制品供货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采购后,遵照烟草类货物国营贸易管理规定将免税烟草制品进出口至境内免税市场。

第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税烟草制品进出口实行计划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批发企业下达免税烟草制品年度销售计划,向零售企业下达免税烟草制品年度购进计划。

零售企业免税烟草制品年度购进需求由批发企业汇总后,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零售企业年度购进计划。

第九条  零售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六条提出的免税烟草制品订货需求总和不得超过年度购进计划总量。

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提出的不超过年度购进计划总量的订货需求,应当及时按需向供货企业提出采购订单。

第十条  企业从事免税烟草制品供货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定;

(二)供应产品符合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要求;

(三)具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追溯管理条件;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从事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烟草进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经营资质;

(二)取得免税烟草制品年度销售计划;

(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免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国家规定的免税商品经营资质;

(二)取得免税烟草制品年度购进计划;

(三)具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追溯管理条件;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零售企业首次引进销售免税烟草制品品牌和规格,应当提前通过批发企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品信息及其供货企业信息。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在销的免税烟草制品由零售企业按照前款规定统一申报。

第十四条  零售企业应当核实并确保申报的免税烟草制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要求;

(三)具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追溯管理条件;

(四)供货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审核批发企业申报材料后,制定并公布免税烟草制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十六条  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不得采购、销售未在产品目录内的免税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免税烟草制品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易管理平台),各类相关企业应当通过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供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经营的免税烟草制品价格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价格秩序。严禁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恶意倾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

第十九条  各类相关企业应当规范营销行为,不得通过过度包装、混淆消费者认知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免税烟草制品。

零售企业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向消费者销售免税烟草制品;向国际邮轮工作人员和旅客销售的免税烟草制品按照《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0号)执行。

第二十条  各类相关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股权结构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章  追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免税烟草制品盒包、条包上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标注规定标志和规定字样。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免税烟草制品实行二维码追溯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货企业根据批发企业订单通过交易管理平台申请二维码,并在生产环节完成二维码印贴和信息关联回传。

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不得采购、销售未标注规定标志和规定字样、未完成二维码信息关联回传的免税烟草制品。

第二十四条  供货企业、零售企业应当在免税烟草制品出入库、销售等环节执行二维码扫码作业,保证数据完整性,并将扫码数据上传至交易管理平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公安、海关、税务、邮政、海警等部门的协作机制,联合对辖区内的免税烟草制品经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供货企业经营免税烟草制品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故意提供虚假企业或产品信息;

(二)不按要求标注免税烟草制品规定标志和规定字样;

(三)违反二维码追溯管理要求;

(四)违反免税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营销行为规定;

(五)向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供应免税烟草制品;

(六)在交易管理平台以外交易免税烟草制品;

(七)参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其他涉及免税烟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  供货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交易管理平台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或停止产品交易权限等处理措施。

(一)出现第一、二、三、四项违规行为的:年度内累计违规一次的,暂停违规产品交易权限三个月;累计违规二次的,暂停违规产品交易权限六个月;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停止违规产品交易权限。

(二)出现第五、六、七、八项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停止供货企业所有产品交易权限。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理的违规产品,批发企业应停止采购。已进入批发零售环节且无质量问题的,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继续销售。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被暂停交易权限的违规产品,处理期限结束并按要求整改到位后,供货企业可以向交易管理平台申请恢复交易权限。

被停止交易权限的违规产品,二年内不得通过交易管理平台交易。

第三十条  批发企业经营免税烟草制品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超年度计划采购、销售免税烟草制品;

(二)在产品目录外采购免税烟草制品;

(三)违反免税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营销行为规定;

(四)在交易管理平台以外交易免税烟草制品;

(五)其他涉及免税烟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一条  批发企业有本办法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交易管理平台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或停止企业交易权限等处理措施。

年度内累计违规一次的,暂停企业交易权限三个月;累计违规二次的,暂停企业交易权限六个月;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停止企业交易权限。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被暂停交易权限的批发企业,处理期限结束并按要求整改到位后,可以向交易管理平台申请恢复交易。

被停止交易权限的批发企业,交易管理平台二年内不再恢复其交易权限。

被暂停或停止交易权限的批发企业,处理期限内其交易业务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符合要求的批发企业从事。

第三十三条  零售企业经营免税烟草制品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向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对象销售免税烟草制品;

(二)销售未按要求标注规定标志和规定字样的免税烟草制品;

(三)违反二维码追溯管理要求;

(四)违反免税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营销行为、零售限量规定;

(五)超年度计划购进免税烟草制品;

(六)在本办法第四条限定零售场所以外销售免税烟草制品;

(七)在交易管理平台以外购进烟草制品;

(八)销售不在产品目录内的烟草制品;

(九)参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拒绝申报、不按要求申报或故意虚假申报免税烟草制品供货企业或产品信息;

(十一)拒不配合免税烟草制品监督检查;

(十二)员工存在涉及免税烟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其他涉及免税烟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零售企业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核减或停止下达购进计划等处理措施。

(一)出现第一、二、三、四项违规行为的:年度内累计违规一次的,按照查获的违规烟草制品数量的三倍核减第二年购进计划;累计违规二次的,按照查获的违规烟草制品数量的十倍核减第二年购进计划;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停止下达购进计划。

(二)出现第五、六、七、八、九项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停止下达购进计划。

(三)出现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违规行为的:年度内累计违规一次的,核减第二年购进计划的5%;累计违规二次的,核减第二年购进计划的10%;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停止下达购进计划。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被停止下达购进计划的零售企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二年内不再向其下达购进计划,当年度尚未执行完毕的购进计划不再执行。

第三十六条  企业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规行为的,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加热卷烟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不得在境内免税市场销售。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免税烟草制品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免税卷烟和雪茄烟经营监管办法的通知》(国烟专〔2016〕8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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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03/feed/ 0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5年下半年广东省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公告 /2025/09/2000/ /2025/09/2000/#respond Thu, 11 Sep 2025 13:46:00 +0000 /?p=2000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5年下半年广东省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公告

为落实常态化市场监管措施,加强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切实履行好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职责,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国烟办〔2022〕59号)的规定,广东省烟草专卖局组织制定了《2025年下半年广东省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现予以发布。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
2025年9月9日

2025年下半年广东省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同批次每规格满足检测需求的样品。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检验样品送(寄)至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备用样品暂存于抽样机构并根据抽查工作需要使用。抽样单见附录1。

2.检验项目及方法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防填充GB 41700-2022
2防漏液GB 41700-2022
3启动保护GB 41700-2022
4防水GB 41700-2022
GB/T 4208-2017
5跌落强度GB 41700-2022
GB/T 2423.7-2018
6雾化物烟碱GB/T 41701-2022
7雾化物2,3-丁二酮GB 41700-2022
8雾化物重金属GB 5009.74-2014
9雾化物砷GB 5009.11-2014第一篇第一法
10电子烟释放物烟碱释放量GB 41700-2022
11电子烟释放物羰基化合物释放量GB 41700-2022
12雾化物添加剂GB 41700-2022及相关方法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1700—2022 《电子烟》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被抽查产品抽查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附则

本方案适用于2025年下半年广东省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附录1:电子烟产品抽样单

附录2: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检测方法

附录1

表1 电子烟产品抽样单

(适用于烟具、烟弹单独或组合销售产品)

抽样目的2025年下半年广东省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依据
抽样日期抽样地点
被抽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品牌名称
品牌企业
烟具名称
烟具商品条码
烟具生产企业
烟具生产企业地址
烟具生产日期
烟具外观颜色
烟具包装规格
烟具规格编码
烟具抽样数量
烟具抽样基数
烟弹名称
烟弹商品条码
烟弹生产企业
烟弹生产企业地址
烟弹生产日期
雾化物形态(固态/液态)
雾化物烟碱浓度(mg/g)
雾化物烟碱总量(mg)
雾化物体积或质量(mL或g)
烟弹外观颜色
烟弹包装规格
烟弹规格编码
烟弹抽样数量
烟弹抽样基数
样品状态说明
备注

抽样单位(盖章):                         被抽样单位(盖章)

抽 样 人:                                 经 办 人:  

表2 电子烟产品抽样单

(适用于一次性电子烟产品)

抽样目的2025年下半年广东省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依据
抽样日期抽样地点
被抽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品牌名称
品牌企业
产品名称
商品条码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地址
雾化物形态(固态/液态)
雾化物烟碱浓度(mg/g)
雾化物烟碱总量(mg)
雾化物体积或质量(mL或g)
产品外观颜色
生产日期
包装规格
规格编码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样品状态说明
备注

抽样单位(盖章):                          被抽样单位(盖章):

抽 样 人:                                  经 办 人:

附录2

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检测方法

1.《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酯类化合物及D-柠檬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2.《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醇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茶多酚和儿茶素类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

4.《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杂环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5.《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醛酮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6.《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丁香酚、麦芽酚、乙基麦芽酚、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7.《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挥发性脂肪酸(乙酸、丙酸、丁酸和2-甲基丁酸)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8.《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非挥发性有机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9.《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凉味剂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10.《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 纽甜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来源:广东省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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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00/feed/ 0
【转】电子烟监管:监管有力有为,查处从严从快 /2025/08/1969/ /2025/08/1969/#respond Thu, 14 Aug 2025 13:50:00 +0000 /?p=1969 5月27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完善电子烟监管体系、依法从严监管、持续推进电子烟监管深化提升等有关情况作了详细介绍。

电子烟是特殊产品,国家立法宗旨就是依法强监管、严监管。2021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被依法纳入烟草专卖监管体系。国家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加强电子烟监管各项工作,高效建立起一整套监管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了一系列监管执法行动,电子烟产业乱象得到根本扭转。

当前,电子烟监管已进入深水区,从生产车间到跨境物流,从线上平台到校园周边,一场全链条的监管攻坚战已然打响。如何织密监管网络,持续推进监管法治化、产业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各地烟草电子烟监管部门的实践,正在揭晓答案。

适应形势变化 完善监管体系

近日,记者走进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全网涉烟信息监测平台大屏幕上实时展示互联网涉烟信息监测数据。专卖监督管理处副主任科员况张宇翔点开一条网络涉电子烟问题信息预警,系统自动呈现该预警对应的网络平台发布的涉烟内容,同时智能关联电子烟生产企业的许可资质、工商登记详情以及电子烟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物流寄递轨迹等信息。

“5年前,我们靠人工筛查、流转各类涉电子烟线索,面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常常手忙脚乱。为此,我们不断加强探索实践,聚焦完善电子烟监管体系,持续强化监管手段。”他从档案柜里翻出2020年的工作台账,手工登记的涉电子烟线索流转记录与如今的信息平台数据形成鲜明对比。

精准应对电子烟企业实际和监管需求变化,监管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始终紧跟步伐,国家局修订发布了新的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技术审评、交易管理、物流管理等细则。最近,在公开征求意见后,又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持续完善监管规则。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某电子烟企业负责人表示:“新规出台后,对企业而言释放了监管更严的信号,同时为我们守法企业创造了更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组织架构的升级为监管注入新动能。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国家局设立电子烟监督管理司,各省级局同步调整完善电子烟监管机构,监管力量得到加强。以浙江省烟草专卖局为例,省市两级增设电子烟监督管理处,建立了一支专业化监管队伍,出台电子烟监管服务制度23项、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34项,开发上线移动端电子烟信息监管系统,积极构建烟草和海关电子烟出口联合监管机制,电子烟监管各项工作得到全面统筹、高效协同、一体推进。

联合监管和跨区域协作机制的建立打破了监管壁垒。去年5月11日,深圳市龙岗区烟草专卖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门联合作战,成功破获“5·11”跨市非法经营电子烟案,打掉一个“在广东深圳采购原辅材料、在广西南宁加工生产、在全国各地分销”的违法犯罪团伙,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

此案的破获是电子烟监管从“单兵作战”向“协同治理”升级的生动注脚。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烟草部门与公安、市场监管、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齐抓共管,广东、深圳等重点地区省级烟草部门还构建了跨区域联合协作机制,凝聚起强大监管合力。

从零散规定到系统细则,从临时专班到专职专责,从单打独斗到跨区域联动,监管体系的织密让违法空间不断压缩。况张宇翔指着屏幕上呈下降趋势的违法率曲线说:“现在,新增的违法线索中,80%能在24个小时内核查处理。这就是体系完善带来的变化。”

严格准入管理 规范产业发展

由于电子烟产品技术和资金门槛较低,曾几何时,电子烟产业一度陷入“蜂拥而上”的困局。“那时天天有企业打电话咨询,一天最多接到过十几个。”东莞市烟草专卖局电子烟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回忆道。

破局始于产能“闸门”的收紧。2022年,国家局发布《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以来,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关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限制类”管理要求,行业各级烟草专卖局全面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并达成共识,通过政策解读会等形式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在全国拉起“红线”:纳入监管以来,共阻止违规新建电子烟项目近500个。

如今,许可准入的“筛子”越织越密。国家局修订的许可证管理细则中,增加了“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记录”等条款,健全完善了许可证动态管理措施和许可证使用情况监督管理,许可证申请规定得到进一步规范。通过严把许可准入关口,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依法严格审核,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重大违法犯罪、经营异常主体出清,一年多来收回6家企业许可证,核准停业18家,取消或暂停33家企业未开展经营的许可范围80项。

总量管控的“标尺”愈发精准。国家局实施产能与规模“双控”,按照“公平公开、分类施策、稳妥有序”原则推进供需平衡。今年6月起,所有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需接受产能核定,核定结果被直接印在生产许可证上。

在生产规模管理上,行业通过精准预测市场需求动态调整产能,新增许可范围的规模核定更趋严格。同时,技术标准完善、质量监督强化、信用管理落地多管齐下,倒逼企业摒弃粗放扩张的发展模式。广东省惠州市某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负责人算了一笔账:“现在企业产能更加匹配市场需求,监管趋严后合规企业反而迎来了更大的发展空间。”这把“标尺”让电子烟产业从“盲目生产”转向“精耕细作”,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升,无序扩张的“虚火”正在消退。

强化市场监管 严查大案要案

曾经,调味电子烟、草本雾化电子烟产品以及非法代工乱象一度充斥电子烟市场。

监管的“利剑”随即出鞘。国家局于2024年专门印发了《关于新型电子烟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明确不含烟碱成分,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产品,依照电子烟的规定管理。通过加强源头管理、坚决清理整治,截至5月27日,全行业累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9万人次,开展联合执法6948次,督导规范经营4.3万次,宣贯监管政策4.8万次,完成对2.1万家电子烟经营主体的全覆盖检查。

今年4月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启动电子烟违法违规专项整治工作,聚焦企业责任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遏制出口回流、线上线下综合治理等重点任务,查获了一批典型案件。

为了从源头上整治不良苗头,国家局在5月9日印发《关于严厉查处电子烟持证零售户销售调味电子烟等违法行为的通知》,系统部署加强日常监管、清理违法信息、强化溯源打击等十个方面重点工作。截至5月27日,全行业累计出动执法人员41.7万人次,检查电子烟持证零售户19.1万户次,行政处罚1941户次,停业整顿96户次,取消经营资格97户,联合公安等部门查办涉电子烟持证零售户刑事案件23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67人,判刑99人。

技术赋能让监管如虎添翼。2024年投入运行的全网涉烟信息监测平台,像一张无形的网,一年多来累计采集互联网涉烟信息79.1万条。通过对问题线索的摸排研判,烟草、公安等执法部门发现并查处了一批重大犯罪案件。例如,安徽宿州“11·16”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特大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0人,捣毁电子烟集中生产点3个,查获各类电子烟产品11.19万个,涉案金额超4亿元,追究刑事责任24人,成功摧毁迄今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电子烟交易平台。

宿州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尹飞回忆,当初查办该案件时,办公室白板上的各类变异产品代号让办案人员一筹莫展。正是依托信息技术支撑,原本隐蔽的违法线索逐渐清晰可溯。如今预警信息较去年同期下降37%。“监管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一场持久战。”他在工作日志上写道,“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才是打击的意义。”

上半年,全国共查处电子烟刑事案件2000余起,追究刑事责任2000余人,查获电子烟1000余万个,实物案值6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8年和2019年,国家局便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及个人关闭互联网销售渠道,电商平台下架产品、撤回广告。此后,主要网络搜索平台停止电子烟广告服务,主要电商平台禁止电子烟相关关键词检索并屏蔽广告信息,有力整顿了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为完善监管体系筑牢了坚实基础。

从生产车间的许可证核查到跨区域的协同配合,从网络空间的智能监测到校园周边的宣传教育,电子烟监管正沿着全链条治理的路径不断深化。随着全行业在制度完善、跨部门协作、技术创新、社会共治等方面持续发力,这场攻坚战必将取得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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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07/1938/ /2025/07/1938/#respond Mon, 28 Jul 2025 07:51:00 +0000 /?p=1938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经营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更加科学、高效、规范的烟草市场治理体系,国家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对外贸易、免税品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8月1日17:00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

联系电话:010-63606495

电子邮箱:jh-jh@tobacco.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邮编:100045),请在信封或邮件主题上注明“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关于《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经营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当前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经营仍存在诸多问题,如部分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部分境外生产的烟草制品来源不明、物流追溯信息缺乏以及与此相关的出口回流、走私、非法邮寄等,这些行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冲击市场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针对性地加强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监管的要求,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更加科学、高效、规范的烟草市场治理体系,推动境内免税烟草制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烟草专卖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特点和监管要求,起草形成《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办法的编制目的和依据,有关概念和定义,管理原则。第二章为经营管理,规定从事免税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承担的责任等。第三章为追溯管理,明确免税烟草制品专门标志和二维码追溯管理要求。第四章为监督检查,规定涉及免税烟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第五章为附则,明确加热卷烟以及电子烟新型烟草制品不得在境内免税市场销售要求,《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等。

点击《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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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跨区域执法检查通知 /2025/07/1903/ /2025/07/1903/#respond Fri, 18 Jul 2025 09:01:28 +0000 /?p=1903

为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集中换证,统筹全市执法力量开展实地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深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执法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规范执法检查工作,深圳市烟草专卖局现授权指定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宝安区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被授权人员名单

福田区局:方乐睿;

罗湖区局:罗健;

盐田区局:李晋;

南山区局:薛汉忠;

龙岗区局:刘镇毓、刘帅成、王朋;

龙华区局:刘卫斌;

坪山区局:沈洁、邓冬生。

二、授权期限从2025年7月15日起至2025814

三、执法事项及内容:对相关电子烟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开展实地核查。

四、被授权人员在授权期间,应服从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集中换证推进工作专班的统一调度,不得未经安排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自行开展执法活动。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7月14日

来源: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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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三江在深圳烟草督导电子烟监管和打假打私工作 /2025/07/1893/ /2025/07/1893/#respond Thu, 10 Jul 2025 13:39:00 +0000 /?p=1893

7月8日至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三江在深圳烟草督导电子烟监管和打假打私工作。

其间,刘三江考察了设于深圳的国家局全网涉烟信息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调研了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指挥中心,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集中换证工作进行督导,听取了深圳市局、广东省局有关工作汇报。

刘三江对深圳烟草取得的工作成绩给予肯定,强调要扎实推进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监管队伍素质能力;从严把关,高质量完成电子烟生产企业集中换证工作,并总结经验,研究完善许可制度;依法加强电子烟监管,进一步推进监管法治化、产业规范化、队伍专业化;保持打假打私高压态势,超常规打击制假走私,加大对涉烟违法犯罪的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打击力度。

国家局电子烟监督管理司负责人、专卖监督管理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督导。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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